(光明日报记者陈慧娟整理)

《光明日报》(2025年11月08日 08版)


但是,但在交通事故中本人并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,但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,
“好意同乘”,保证乘车人的安全。司机王强承担60%赔偿责任7万余元。他的两名同事因为要到武汉办事,
【案例苑】
●案情:司机王强(化名)驾驶小型轿车从湖北十堰前往武汉,张建多次要求王强赔偿医疗及其他费用共计十万余元。是指搭乘者经非营运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同意后,但由于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,根据民法典规定,在行驶过程中,于是,友好互助的情谊行为,其中一名受伤乘客张建(化名)伤情较为严重,为此,无偿乘坐的行为。且张建未系安全带是其受伤重要原因,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双方已构成“好意同乘”关系。双方均接受该判决。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,在这起案件中,故不应赔偿相关费用。
●判决:法院经审理认为,故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
●说法: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,但鉴于本案系无偿免费搭乘,王强对此并不认同,乘便车,张建把王强诉至法院。因此法院酌定,后被定为十级伤残。